安徽省水利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水利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02民初7706号
原告:安徽省水利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3620494T(3-3)。
法定代表人:汪善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鹏,安徽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安徽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业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阚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天罡,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水利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水利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鹏,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利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公司向水利物资公司支付合同货款共计1567318.78元;2.中铁公司向水利物资公司赔偿逾期货款利息337744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款清息止);3.诉讼费用由中铁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8日,水利物资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就中铁公司在S351六安至舒城段改建工程上跨互蓉铁路、宁西铁路立交工程项目钢材的供应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合同的结算及付款等内容均作出明确约定。《钢材购销合同》签订后,水利物资公司按约向中铁公司供应钢材,并多次向中铁公司提交结算明细单经确认,但中铁公司屡次拖欠材料款,累计达1567318.78元。经水利物资公司催要多次无果,故诉至法院。
中铁公司辩称:1.中铁公司认可欠付水利物资公司钢材款1567318.75元。因有部分工程款业主没有按约支付给中铁公司,所以才导致中铁公司无法按约支付货款;2.合同中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故对水利物资公司主张利息不予认可。
水利物资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水利物资公司和中铁公司的企业信息、钢材购销合同、钢材结算明细单、转账入账通知,因中铁公司对水利物资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水利物资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8日,中铁公司S351六安至舒城段改建工程上跨沪蓉铁路、宁西铁路立交工程项目部(甲方)与水利物资公司(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S351六安至舒城段改建工程上跨沪蓉铁路、宁西铁路立交工程所用的钢材;交货时间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传真邮件等书面需求表后3日内完成交货;交货地点为S351六安至舒城段改建工程上跨沪蓉铁路、宁西铁路立交工程施工地点;钢材价格以“我的钢铁网”到货日当天网价合肥钢材市场所对应的钢厂、规格、型号及其他技术要求的材料对应价格装运杂费(双方约定为50元/吨)为结算价格,实行综合单价结算,含税价格;货款支付以乙方首先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运输发票,甲方验收合格后且在使用过程中无质量问题,根据项目业主工程款拨付情况等比例支付钢材款,在扣除该批物资价值10%的质量保证金后,一个月内付清该批物资价值90%的货款,剩余10%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期满后支付,其中质保期为6个月。上述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水利物资公司即开始向中铁公司供应钢材。经双方确认,水利物资公司向中铁公司六安至舒城段改建工程上跨沪蓉铁路、宁西铁路立交工程项目部供应钢材如下: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供应钢材281.012吨,货款为664621.02元;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供应钢材199.976吨,货款为513196.74元;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供应钢材296.107吨,货款为906015.51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供应钢材97.218吨,货款为334842.92元;自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间,供应钢材137.263吨,货款为567007.7元;自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供应钢材31.968吨,货款为143536.32元。水利物资公司向中铁公司六安市迎宾大道下穿沪蓉铁路立交工程项目部供应钢材如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供应钢材63.927吨,货款为215893.86元;自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间供应钢材92.07吨,货款为372204.68元。上述钢材货款总额为3717318.75元。其中,第一批钢材款为664621.02元,第二批钢材款为513196.74元,第三批钢材款为906015.51元,第四批钢材款为550736.78元,第五批钢材款为939212.38元,第六批钢材款为143536.32元。
水利物资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收到货款65万元,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货款3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货款30万元,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货款20万元,于2017年7月7日收到货款40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货款30万元,共计收到货款215万元。自2017年8月30日之后,中铁公司未再向水利物资公司支付过货款。故水利物资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水利物资公司与中铁公司S351六安至舒城段改建工程上跨沪蓉铁路、宁西铁路立交工程项目部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中铁公司是S351六安至舒城段改建工程上跨沪蓉铁路、宁西铁路立交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其为该项目设立的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该项目部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中铁公司承担。水利物资公司自合同签订后陆续向中铁公司供应钢材,中铁公司应按约向水利物资公司支付货款。依据水利物资公司提供的结算明细单及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等,本院确认中铁公司尚欠水利物资公司钢材款1567318.75元。鉴于中铁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水利物资公司主张中铁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应在确认每批钢材款后一个月内付清该批钢材款的90%,剩余10%的钢材款应在6个月的质保期满后支付。鉴于水利物资公司主动放弃其向中铁公司供应的前三批钢材款的逾期货款利息,故本院仅对水利物资公司向中铁公司供应的后三批钢材款的逾期货款利息进行计算。经核算,以中铁公司已付货款先抵本的方式,截至2018年7月10日,中铁公司应向水利物资公司支付货款逾期利息134649.03元(详见附件二)。自2018年7月1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上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水利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567318.75元,以及利息134649.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水利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0元,减半收取为10975元,由原告安徽省水利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小丹
附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货款本息计算明细表

应付金额(元)

比例(%)

计息期间

年利率(%)

余本(元)

利息(元)

550736.78

/

/

/

66166.73

/

484570.05

90

2017.3.13-2018.7.10

7.125

0

41862.31

484570.05

10

2017.8.13-2018.7.10

7.125

0

3184.03

939212.38

90

2017.4.7-2018.7.10

7.125

0

76956.71

939212.38

10

2017.10.7-2018.7.10

7.125

0

5149.04

143536.32

90

2017.10.5-2018.7.10

7.125

0

7133.31

143536.32

10

2018.3.5-2018.7.10

7.125

0

363.63

合计

1346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