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异167号
申请人: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陈富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郑根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金塘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孟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根祥,男,195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高建明,男,194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塘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郑根祥、高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9年7月29日,***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苏058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了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已将该转让事宜于2019年7月29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
本院认为,(2016)苏0582民初843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申请人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现申请人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苏州东方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