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10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21号。
负责人:顾佳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郑根祥。
被执行人:***,男,194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4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6)苏0582执5299号,执行依据为(2016)苏05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6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将本院(2016)苏05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中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8年7月27日,《江苏金融报道》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联合催收公告》,公告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2020年8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本院(2016)苏05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中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0年8月31日,《江南时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债权转让暨债务联合催收公告》,公告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苏州迎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本院(2016)苏05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中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苏州迎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2月2日,《中国商报》刊登了《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苏州迎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暨债务联合催收公告》,公告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2021年4月1日,苏州迎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州迎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本院(2016)苏05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中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2021年4月2日,《江南时报》刊登了《苏州迎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债权转让暨债务联合催收公告》,公告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涉案(2016)苏0582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依次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迎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发生转让,转让人均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相应债权,现最终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顾 芸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