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电四局华中(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富艺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475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艺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16)。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水电四局**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健美街30立城中心商务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17层办公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富艺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水电四局**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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