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5414号
原告:***,男,1962年0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45号江岸科技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