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2379号
原告:***(曾用名***),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45号江岸科技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经本院多次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