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宝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衢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继时医药有限公司区州***安诊所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802民初5273号 原告:衢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U13H3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78号20幢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继时医药有限公司衢州***安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KQY25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7号3幢A201-A206室。 负责人:***。 原告衢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继时医药有限公司衢州***安诊所(以下简称**诊所)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诊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项11388.3元(庭审中变更为889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负责人要求定制一批诊所广告用品,双方就定制的标的、数量及金额达成一致。2021年4月6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生产并安装完毕,但被告一直不支付相应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诊所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4月原告**公司为被告**诊所加工制作并安装了一批广告用品。被告确认价款共计8892.3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定作清单、付款审批单打印件和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现原告已完成广告的制作及安装工作,被告**诊所在原告催要后仍未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应付款项的数额,原告提供的付款审批单打印件中,负责人***对8892.3元予以确认。虽然原告未提交该证据的原件,但其对该证据的来源作出了合理解释;付款审批单系被告内部审批时制作,理应由被告持有。现被告未到庭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诊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继时医药有限公司衢州***安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8892.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继时医药有限公司衢州***安诊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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