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金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69288242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鹏飞,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原起诉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需要以车辆所有权确认纠纷另行诉讼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