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欣双盛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5477号 原告: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甘其毛都口岸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双盛商贸中心(个体),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八区*号楼商业***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双盛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空调材料费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1日,原告经网上联系向被告购买空调配件,成交价2万元。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指派***到原告公司办公室负责安装,并承诺安装完成后12个月内空调可以正常工作。但自安装至今,空调一直无法使用。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北京欣双盛商贸中心辩称:2018年6月4日,微信昵称“梦”的人和被告经营者***联系,要买空调配件,要求***先把发票邮寄给他,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自在香山X号,收件人为:***。***按照该地址将两张金额各为1万元的发票邮寄后,微信昵称“梦”的人把***拉黑了。我中心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款项。我中心只有经营者本人及妻子经营,没有雇佣其他人,根本不认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出具2018年5月31日《空调维修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甲方为原告公司,乙方手写为“佳佳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落款处由“***”签名,未加盖公章。原告出具2018年6月4日被告公司出具给原告公司的发票两张,金额各为1万元,类别为“空调*材料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仅提供了两张发票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公司提交的《空调维修合同书》没有被告单位名称、没有被告单位公章、没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名。且被告对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可。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