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3300号
原告:***,女,土家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发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0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539号(原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1468938L。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