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4352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1468938L。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寨子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804184696。 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45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