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民初8162号
原告:**,女,土家族,199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诉讼诉讼代理人:**,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诉讼代理人:***,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园丰苑4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38197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解放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1468938L。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治安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441158。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以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