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华桂运输有限公司

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柳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1执1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园乐业路12号。 被执行人柳州**运输有限公司,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地址:柳州市跃进路。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地址:广西柳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申请执行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运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运输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130639.5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6×××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