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8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7619668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苑2、4、7、11幢7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91民初1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0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该款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退信。 二、2021年12月21日、2022年4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因金额太小,无扣划价值。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另外,本案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的不动产。 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登记机动车辆。 三、2021年12月28日,本院委托泗洪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不动产。 四、2022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4月2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0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31055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执行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91民初8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陈 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殷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