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4681号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7619668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苑2、4、7、11幢7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立案。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