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11842号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苑2、4、7、11幢7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住苏州。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鑫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舜鑫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舜鑫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075元(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暂计10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x幢xxx室房屋业主,原告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1.5元,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逾期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原告自愿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为7704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未支付物业服务费。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x幢xx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34.99平方米,建筑用途成套住宅,产权登记日期2007年1月19日。2017年,原告舜鑫物业公司与云顶花园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云顶花园物业服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每半年收取一次,每年6月30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5‰加收违约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公共服务费0.9元/月/平,另外收取代收代缴费0.6元/月/平。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合同期满撤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簿、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与云顶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提供相应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本院根据原告主张欠费周期及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核算认定被告应缴纳原告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6074.55元。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且被告未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确对原告造成相应损失,本院根据违约情形,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至判决之日违约金8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074.55元、违约金800元,合计6874.55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案件受理费,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