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536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10536号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761966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鑫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舜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舜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租金(物管费)18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为7524元,暂合计为255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底,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018年租金15000元,拖欠租金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由于房屋漏水导致房屋无法使用,也多次与物业反映都没有人维修,即使维修后仍反复漏水,房屋内物品也有损坏;原告收取租金未开具相应发票;原告从东顺物业接手涉案商铺时,应有其支付租赁押金5000元,故暂未支付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舜鑫公司(物业、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小区项目*幢底层西侧商铺出租给乙方,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乙方用于经营棋牌室,租赁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期12个月,房屋物管费为33000元,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一年物管费,乙方逾期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8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舜鑫公司支付15000元。 庭审中,原告舜鑫公司陈述,涉案商铺属于小区物业用房,按照小区管理规则由物业公司进行出租,租金也是物业公司收取,其进场时没有收到原物业公司东顺物业转来的押金5000元,其与被告合同也并未约定押金,涉案房屋有过渗水,但已及时修复,并未影响使用,被告一直经营使用。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收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舜鑫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按约交付房屋,被告仅支付租金15000元,尚拖欠18000元,被告虽辩称涉案房屋因漏水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8000元,被告拖延支付租金,原告主张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本院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实际损失,酌情认定自2018年1月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被告所称原告收取租金未开具发票,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被告所称其交纳租赁押金5000元,无证据显示被告将该费用支付原告,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舜鑫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闫可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