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苏0591民督136号
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两被申请人***、***系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x幢xxx室房屋业主,申请人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被申请人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被申请人自2018年1月开始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促均未缴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0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3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0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31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