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督137号
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28日发出(2020)苏0591民督13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苏0591民督13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苏州舜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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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