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3民初8797号
原告: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心睿,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医科技)与被告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和8月25日两次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医科技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心睿、被告百洋智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医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之间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上述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2、请求判令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返还购买帐号款项2085714元以及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5月23日为669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百洋智能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15日,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签订了《“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2018年10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百洋智能授权沃医科技作为“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在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和四川省区域内的推广经销商,由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提前付款购买“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系统(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帐号,帐号有效期为1年),然后在授权区域内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双方在合同中对价格及指标作出了约定(见《“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沃医科技按照约定,通过自有账户以及关联公司账户向百洋智能支付帐号购买款共计2400000元【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百洋智能转款1560000元、云南睿洲科技有限公司向百洋智能转款240000元、沃医(深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百洋智能转款600000元】,但百洋智能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沃医科技履行相应的账户开通、组织会议、培训、展会等义务。截至目前,百洋智能仅向沃医科技开通了6个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开通后未满一年就被强制关闭(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2020年4月开通,2020年12月31日关闭)。
值得注意的是,百洋智能于2017年与IBM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成为WatsonHealth(**健康)中国地区的战略合作伙伴,获得了“**肿瘤解决方案(WatsonforOncology)”在中国市场独家总代分销权和自营权。正是有鉴于此,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才签订上述《“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及附属协议。但据沃医科技目前掌握的信息,IBM已终止了与百洋智能的合作关系,百洋智能无法向沃医科技提供相关的账户和合同约定的服务,此亦为百洋智能不能向沃医科技开通账户的根本原因。沃医科技一直催告百洋智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账户或退款,百洋智能一直未提供,并且在2020年12月31日强制关闭沃医科技已经开通的账户,百洋智能现已陷入合同履行不能的状态。2021年4月21日,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百洋智能解除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以及《“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请求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退还2085714元(扣除5个账户款),百洋智能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但仍拒不回应。
综上所述,沃医科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沃医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洋智能辩称,百洋智能同意沃医科技解除涉案补充协议及战略协议,但解除时间应为2020年12月31日;百洋智能认为双方的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经履行完毕,不涉及退还账号款的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7年3月开始,百洋智能通过与IBM及飞利浦等企业的合作,获取“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集成系统工具的区域经销权。2018年8月13日,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签订《“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以下简称《推广协议》),约定百洋智能指定沃医科技为“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推广区域内的医院经销商,授权区域为云南、贵州、重庆区域内的医院线下及线上所有相关业务,沃医科技需向百洋智能提前付款购买“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相关账号(以下简称百洋云平台账号)权限在授权区域医院线下及线上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5年3月30日。在价格体系及指标中约定,双方合作第一个年度(即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沃医科技作为百洋智能云南、贵州、重庆区域内线下及线上医院授权经销商购买百洋云平台账号的价格及使用权限及付款方式见附件一《“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的价格及指标协议》,沃医科技的指标增长率每一个合作年度指标不低于前一个合作年度指标的25%,双方合作期有效期内必须每年签订价格及指标协议,否则双方合作协议无效。协议中还对市场维护和推广、交易限制、沃医科技的违约责任、双方的保密协议等内容作了约定。
同日,双方签署了附件一《“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约定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第一个合作年度(即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内总计付款6600000元,获得百洋云平台165个账号一年使用期限,账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沃医科技在双方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向百洋智能付款五次,分别为2018年5月17日付款240000元(已付,由沃医科技的关联公司云南睿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洲科技),沃医科技获得百洋云平台对应账号3个;同年8月30日付款156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42个;2018年11月30日付款20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50个;2019年2月28日付款14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35个;同年5月30日付款14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35个。沃医科技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如果账号开通数量超过付款对应的账号数,需提前向百洋智能支付下次金额,沃医科技才可要求百洋智能开通对应账号数。账号的有效期为一年,起始时间以每次付款后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出具的账号开通函日期为准,账号开通的日期最迟不迟于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同时双方约定百洋智能与沃医科技的关联公司睿洲科技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有效期为五年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推广合作协议》及同年6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全部作废。
2018年10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授权区域增加四川省,同时签署附件一《“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推广协议》附件一中的第一个合作年度更改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年度内总计付款改为11000000元,沃医科技获得百洋云平台275个账号一年期使用权限,账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沃医科技在双方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向百洋智能付款五次,分别为2018年5月17日付款240000元(已付,睿洲科技付款),沃医科技获得百洋云平台对应账号3个;同年8月30日付款1560000元(已付),获得对应账号10个;2018年12月30日付款25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55个;2019年3月30日付款15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55个;同年6月30日付款25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65个;2019年9月30日付款27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87个。其他约定与《推广协议》附件一内容基本相同。
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情况如下:2018年5月17日由睿洲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240000元,同年8月31日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1000000元、9月29日付款560000元,2018年12月28日付款300000元,2019年3月29日通过沃医(深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付款300000元,以上合计付款2400000元。
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后,百洋智能根据沃医科技的申请,在其授权推广区域内共开通百洋云平台账号7个,分别为2018年11月6日开通重庆某医院,2019年3月6日开通***医院、***医院、开远某医院,同年3月22日开通四川某医院、2020年6月9日开通***医院,同年3月30日开通某南医院。
庭审中,双方确认开通方式为,沃医科技付款后,获得对应价格数量的百洋云平台账号开通资格,在其确定经销对象医院后,向百洋智能发送开通账号的申请书,并将该客户联系方式告知百洋智能医疗专员,由其直接与客户对接,将登陆网址、管理账号和登录密码以开通函的形式向客户发送,客户即可开通使用。上述7个购买百洋云平台账号的医院,即由百洋智能医疗专员根据沃医科技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将开通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往使用医院,医院即可登陆网址,在平台上获得访问权限进行实务操作。
由于百洋智能与IBM之间的合作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所有与百洋云平台有关的账号均于当日被关闭。涉及沃医科技销售的正在使用的账户有两个,即2020年3月30日开通的某南医院账户和同年6月9日开通的***医院账户。2021年4月21日,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认为双方在签署协议开展合作以来,沃医科技已向百洋智能支付2400000元账户购买款,但百洋智能仅向沃医科技开通6个账户,其中2020年4月开通的***医院账户于2020年12月31日被强制关闭。由于IBM与百洋智能已经终止合作,百洋智能已经无法继续提供相关的账户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已陷入合同履行不能的状态,因此通知百洋智能,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退还扣除已开通的5个账户款2085714元。百洋智能于2021年5月19日复函沃医科技,同意解除所涉相关合同,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申请开通账号责任应由沃医科技承担,故退还部分购买账号款项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目前仍在使用期限内的账号有两个,可以就该两个账号剩余未使用期限给予补偿98000元。
本院认为,百洋智能基于同IBM之间的合作,取得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人体肿瘤进行诊疗的集成系统工具的有限使用权,其与沃医科技之间达成“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账号开通使用而签订的《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附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执行。沃医科技是在百洋智能与其关联企业睿洲科技于2018年4月20日已经达成的有效期为五年、推广授权区域仅为云南省区域内医院的推广协议的基础上,于2018年8月13日作废了睿洲科技与百洋智能之间的协议,自身与百洋智能重新签订了合作期为七年、推广区域扩大至云南、贵州和重庆区域内医院,一年购买账号数量为265个的《推广协议》,又于同年10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推广区域增加了四川省,付款获得账号数增加了110个,说明沃医科技对于该项目在推广区域范围进行了广泛市场调研,对项目前景看好,才在《推广协议》签订后不到两个月即决定扩大推广区域、加大投资数额。但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仅对推广过程中的利好情况作出预判和制定应对方案,即“乙方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如果账号开通数量超过对应的账号数,需提前向甲方支付下次金额,乙方才可要求甲方开通对应账号数”,而没有对如果出现推广效果差,已付款购买的对应账号不能足量开通,已支付的购买账号款该如何处置的情况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在《补充协议》附件一中关于账号的使用期限和账号开通日期双方作如下规定:第一个合作年度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沃医科技在第一个合作年度应付款11000000元,获得275个百洋云平台账号一年期使用权限,账号有效期为一年,账号的起始时间以每次付款后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出具的账号开通函日期为准,账号的开通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庭审中,双方确认百洋云平台账号的开通方式为,沃医科技付款获得对应价格数量的百洋云平台账号开通资格后,将确定的经销对象医院的联系方式告知百洋智能医疗专员,由其直接与客户对接发送相关开通信息并指导开通,百洋智能提交的7个经销对象医院的开通函也显示电子邮件的接收方为实际使用医院而非沃医科技,因此百洋云平台账号是否开通的主动权在于沃医科技,如果沃医科技未向百洋智能提供经销对象医院的联系方式,百洋智能无从获得开通函发送对象,因此,沃医科技已支付款项获得的对应价格数量的百洋云平台账号未能如数得以开通的责任不在百洋智能。2020年底百洋智能与IBM的合作终止导致百洋云平台账号被强行关闭之时,百洋智能与沃医科技的第一个合作年度早已结束,双方并未按照《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签订第二个合作年度的价格及指标协议,沃医科技也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一个年度的购买款项,其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按照协议有关开通期间的约定,账号的开通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而账号开通主动权掌握在沃医科技手中,因此,“两个月”的期间应当是限制沃医科技,超过这个期间,百洋智能有权拒绝开通账号。庭审中,沃医科技称由于百洋智能医疗专员被辞退,在2019年7月开始即无人对接开通账号,且因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致使推广活动受限,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而在此之后的2020年3月和6月,又有两个医院开通使用百洋云平台账号,进一步说明“无人对接”的事实并不存在,在当今通讯条件发达的环境下,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百洋智能的其他工作人员,而不是在联系可能被辞退的医疗专员不能的情况下,放任已经确定好的经销对象医院不能开通账号直至2021年4月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开通账号的购买款。关于产品缺陷问题,庭审中沃医科技陈述百洋云平台账号使用过程中出现了“Watson”无法给出治疗方案、或者出现错误的治疗方案等问题,对此,使用医院应该向沃医科技或百洋智能留痕反映情况,“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属于新型科技医疗设备,并非完善成熟产品,应当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实际使用人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汇集进行改善、完备,而不能将正常缺陷作为推广不利的理由要求退款,况且在本案中沃医科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
关于沃医科技提到的格式条款问题,双方签订的《推广协议》虽系打印件,但仅对沃医科技独家适用,并非针对不同对象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的合同条款,因此沃医科技在庭审中所提之格式条款无效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合同之解除问题。百洋智能和沃医科技签订《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相关附件,是建立在百洋智能拥有对人体肿瘤进行诊疗的集成系统工具,即百洋云平台账号的有限使用权的基础之上,随着百洋智能与IBM之间的合作终止,百洋智能对百洋云平台账号的有限使用权亦随之丧失,其与沃医科技之间的《推广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沃医科技要求与百洋智能解除合同,百洋智能亦同意合同解除,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合同解除时间可以确定为2020年12月31日。对于合同解除后果,沃医科技要求百洋智能返还未开通账号相应价款,本院不予支持。《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约定的双方合作期限至2025年3月30日,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第一个合作年度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双方的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必须每年签订价格及指标协议,否则双方合作协议无效。因此在合同解除之时,即便是按照账号的开通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之约定计算,双方的第一个合作年度也早已履行完毕,因此双方解除的是《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为期七年的协议,而不是第一个合作年度的具体履行过程,如果百洋智能存在违约行为,沃医科技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沃医科技认为支付了购买款项,百洋智能未能开通账号即应退还对应款项的另一理由系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出售账号无销售成本,属常识性错误,百洋智能与IBM的合作不是公益性质,IBM并非允许百洋智能无偿使用百洋平台账号,百洋智能与IBM之间、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之间的合作均系商业行为,均存在投资期望回报因素,也就存在投资风险,沃医科技不应将该风险转嫁于合作相对方。至于在第一个合作年度之外百洋智能同意为沃医科技推广的两个医院开通使用的账号使用有效期未届满,百洋智能应按照对应价格(1560000元,对应开通账号10个)折算未使用期间折价予以退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予以解除;
二、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深圳)科技有限公司1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39元,减半收取11769.5元,由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8元、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3民初8797号
原告: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心睿,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医科技)与被告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和8月25日两次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医科技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心睿、被告百洋智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医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之间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上述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2、请求判令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返还购买帐号款项2085714元以及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5月23日为669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百洋智能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15日,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签订了《“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2018年10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百洋智能授权沃医科技作为“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在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和四川省区域内的推广经销商,由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提前付款购买“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系统(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帐号,帐号有效期为1年),然后在授权区域内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双方在合同中对价格及指标作出了约定(见《“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沃医科技按照约定,通过自有账户以及关联公司账户向百洋智能支付帐号购买款共计2400000元【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百洋智能转款1560000元、云南睿洲科技有限公司向百洋智能转款240000元、沃医(深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百洋智能转款600000元】,但百洋智能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沃医科技履行相应的账户开通、组织会议、培训、展会等义务。截至目前,百洋智能仅向沃医科技开通了6个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开通后未满一年就被强制关闭(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2020年4月开通,2020年12月31日关闭)。
值得注意的是,百洋智能于2017年与IBM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成为WatsonHealth(**健康)中国地区的战略合作伙伴,获得了“**肿瘤解决方案(WatsonforOncology)”在中国市场独家总代分销权和自营权。正是有鉴于此,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才签订上述《“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及附属协议。但据沃医科技目前掌握的信息,IBM已终止了与百洋智能的合作关系,百洋智能无法向沃医科技提供相关的账户和合同约定的服务,此亦为百洋智能不能向沃医科技开通账户的根本原因。沃医科技一直催告百洋智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账户或退款,百洋智能一直未提供,并且在2020年12月31日强制关闭沃医科技已经开通的账户,百洋智能现已陷入合同履行不能的状态。2021年4月21日,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百洋智能解除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以及《“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请求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退还2085714元(扣除5个账户款),百洋智能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但仍拒不回应。
综上所述,沃医科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沃医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洋智能辩称,百洋智能同意沃医科技解除涉案补充协议及战略协议,但解除时间应为2020年12月31日;百洋智能认为双方的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经履行完毕,不涉及退还账号款的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7年3月开始,百洋智能通过与IBM及飞利浦等企业的合作,获取“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集成系统工具的区域经销权。2018年8月13日,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签订《“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以下简称《推广协议》),约定百洋智能指定沃医科技为“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推广区域内的医院经销商,授权区域为云南、贵州、重庆区域内的医院线下及线上所有相关业务,沃医科技需向百洋智能提前付款购买“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相关账号(以下简称百洋云平台账号)权限在授权区域医院线下及线上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5年3月30日。在价格体系及指标中约定,双方合作第一个年度(即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沃医科技作为百洋智能云南、贵州、重庆区域内线下及线上医院授权经销商购买百洋云平台账号的价格及使用权限及付款方式见附件一《“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的价格及指标协议》,沃医科技的指标增长率每一个合作年度指标不低于前一个合作年度指标的25%,双方合作期有效期内必须每年签订价格及指标协议,否则双方合作协议无效。协议中还对市场维护和推广、交易限制、沃医科技的违约责任、双方的保密协议等内容作了约定。
同日,双方签署了附件一《“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约定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第一个合作年度(即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内总计付款6600000元,获得百洋云平台165个账号一年使用期限,账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沃医科技在双方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向百洋智能付款五次,分别为2018年5月17日付款240000元(已付,由沃医科技的关联公司云南睿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洲科技),沃医科技获得百洋云平台对应账号3个;同年8月30日付款156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42个;2018年11月30日付款20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50个;2019年2月28日付款14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35个;同年5月30日付款14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35个。沃医科技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如果账号开通数量超过付款对应的账号数,需提前向百洋智能支付下次金额,沃医科技才可要求百洋智能开通对应账号数。账号的有效期为一年,起始时间以每次付款后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出具的账号开通函日期为准,账号开通的日期最迟不迟于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同时双方约定百洋智能与沃医科技的关联公司睿洲科技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有效期为五年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推广合作协议》及同年6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全部作废。
2018年10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授权区域增加四川省,同时签署附件一《“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推广协议》附件一中的第一个合作年度更改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年度内总计付款改为11000000元,沃医科技获得百洋云平台275个账号一年期使用权限,账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沃医科技在双方合作的第一个年度向百洋智能付款五次,分别为2018年5月17日付款240000元(已付,睿洲科技付款),沃医科技获得百洋云平台对应账号3个;同年8月30日付款1560000元(已付),获得对应账号10个;2018年12月30日付款25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55个;2019年3月30日付款15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55个;同年6月30日付款25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65个;2019年9月30日付款2700000元,获得对应账号87个。其他约定与《推广协议》附件一内容基本相同。
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情况如下:2018年5月17日由睿洲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240000元,同年8月31日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1000000元、9月29日付款560000元,2018年12月28日付款300000元,2019年3月29日通过沃医(深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付款300000元,以上合计付款2400000元。
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付款后,百洋智能根据沃医科技的申请,在其授权推广区域内共开通百洋云平台账号7个,分别为2018年11月6日开通重庆某医院,2019年3月6日开通***医院、***医院、开远某医院,同年3月22日开通四川某医院、2020年6月9日开通***医院,同年3月30日开通某南医院。
庭审中,双方确认开通方式为,沃医科技付款后,获得对应价格数量的百洋云平台账号开通资格,在其确定经销对象医院后,向百洋智能发送开通账号的申请书,并将该客户联系方式告知百洋智能医疗专员,由其直接与客户对接,将登陆网址、管理账号和登录密码以开通函的形式向客户发送,客户即可开通使用。上述7个购买百洋云平台账号的医院,即由百洋智能医疗专员根据沃医科技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将开通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往使用医院,医院即可登陆网址,在平台上获得访问权限进行实务操作。
由于百洋智能与IBM之间的合作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所有与百洋云平台有关的账号均于当日被关闭。涉及沃医科技销售的正在使用的账户有两个,即2020年3月30日开通的某南医院账户和同年6月9日开通的***医院账户。2021年4月21日,沃医科技向百洋智能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认为双方在签署协议开展合作以来,沃医科技已向百洋智能支付2400000元账户购买款,但百洋智能仅向沃医科技开通6个账户,其中2020年4月开通的***医院账户于2020年12月31日被强制关闭。由于IBM与百洋智能已经终止合作,百洋智能已经无法继续提供相关的账户和合同约定的服务,已陷入合同履行不能的状态,因此通知百洋智能,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退还扣除已开通的5个账户款2085714元。百洋智能于2021年5月19日复函沃医科技,同意解除所涉相关合同,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申请开通账号责任应由沃医科技承担,故退还部分购买账号款项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目前仍在使用期限内的账号有两个,可以就该两个账号剩余未使用期限给予补偿98000元。
本院认为,百洋智能基于同IBM之间的合作,取得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人体肿瘤进行诊疗的集成系统工具的有限使用权,其与沃医科技之间达成“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账号开通使用而签订的《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附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执行。沃医科技是在百洋智能与其关联企业睿洲科技于2018年4月20日已经达成的有效期为五年、推广授权区域仅为云南省区域内医院的推广协议的基础上,于2018年8月13日作废了睿洲科技与百洋智能之间的协议,自身与百洋智能重新签订了合作期为七年、推广区域扩大至云南、贵州和重庆区域内医院,一年购买账号数量为265个的《推广协议》,又于同年10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推广区域增加了四川省,付款获得账号数增加了110个,说明沃医科技对于该项目在推广区域范围进行了广泛市场调研,对项目前景看好,才在《推广协议》签订后不到两个月即决定扩大推广区域、加大投资数额。但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仅对推广过程中的利好情况作出预判和制定应对方案,即“乙方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如果账号开通数量超过对应的账号数,需提前向甲方支付下次金额,乙方才可要求甲方开通对应账号数”,而没有对如果出现推广效果差,已付款购买的对应账号不能足量开通,已支付的购买账号款该如何处置的情况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在《补充协议》附件一中关于账号的使用期限和账号开通日期双方作如下规定:第一个合作年度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沃医科技在第一个合作年度应付款11000000元,获得275个百洋云平台账号一年期使用权限,账号有效期为一年,账号的起始时间以每次付款后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出具的账号开通函日期为准,账号的开通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庭审中,双方确认百洋云平台账号的开通方式为,沃医科技付款获得对应价格数量的百洋云平台账号开通资格后,将确定的经销对象医院的联系方式告知百洋智能医疗专员,由其直接与客户对接发送相关开通信息并指导开通,百洋智能提交的7个经销对象医院的开通函也显示电子邮件的接收方为实际使用医院而非沃医科技,因此百洋云平台账号是否开通的主动权在于沃医科技,如果沃医科技未向百洋智能提供经销对象医院的联系方式,百洋智能无从获得开通函发送对象,因此,沃医科技已支付款项获得的对应价格数量的百洋云平台账号未能如数得以开通的责任不在百洋智能。2020年底百洋智能与IBM的合作终止导致百洋云平台账号被强行关闭之时,百洋智能与沃医科技的第一个合作年度早已结束,双方并未按照《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签订第二个合作年度的价格及指标协议,沃医科技也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一个年度的购买款项,其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按照协议有关开通期间的约定,账号的开通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而账号开通主动权掌握在沃医科技手中,因此,“两个月”的期间应当是限制沃医科技,超过这个期间,百洋智能有权拒绝开通账号。庭审中,沃医科技称由于百洋智能医疗专员被辞退,在2019年7月开始即无人对接开通账号,且因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致使推广活动受限,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而在此之后的2020年3月和6月,又有两个医院开通使用百洋云平台账号,进一步说明“无人对接”的事实并不存在,在当今通讯条件发达的环境下,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百洋智能的其他工作人员,而不是在联系可能被辞退的医疗专员不能的情况下,放任已经确定好的经销对象医院不能开通账号直至2021年4月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开通账号的购买款。关于产品缺陷问题,庭审中沃医科技陈述百洋云平台账号使用过程中出现了“Watson”无法给出治疗方案、或者出现错误的治疗方案等问题,对此,使用医院应该向沃医科技或百洋智能留痕反映情况,“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IBMWatson肿瘤解决方案模块)属于新型科技医疗设备,并非完善成熟产品,应当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实际使用人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汇集进行改善、完备,而不能将正常缺陷作为推广不利的理由要求退款,况且在本案中沃医科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
关于沃医科技提到的格式条款问题,双方签订的《推广协议》虽系打印件,但仅对沃医科技独家适用,并非针对不同对象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的合同条款,因此沃医科技在庭审中所提之格式条款无效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合同之解除问题。百洋智能和沃医科技签订《推广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相关附件,是建立在百洋智能拥有对人体肿瘤进行诊疗的集成系统工具,即百洋云平台账号的有限使用权的基础之上,随着百洋智能与IBM之间的合作终止,百洋智能对百洋云平台账号的有限使用权亦随之丧失,其与沃医科技之间的《推广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沃医科技要求与百洋智能解除合同,百洋智能亦同意合同解除,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合同解除时间可以确定为2020年12月31日。对于合同解除后果,沃医科技要求百洋智能返还未开通账号相应价款,本院不予支持。《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约定的双方合作期限至2025年3月30日,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第一个合作年度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双方的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必须每年签订价格及指标协议,否则双方合作协议无效。因此在合同解除之时,即便是按照账号的开通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每次付款后的两个月之约定计算,双方的第一个合作年度也早已履行完毕,因此双方解除的是《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为期七年的协议,而不是第一个合作年度的具体履行过程,如果百洋智能存在违约行为,沃医科技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沃医科技认为支付了购买款项,百洋智能未能开通账号即应退还对应款项的另一理由系百洋智能向沃医科技出售账号无销售成本,属常识性错误,百洋智能与IBM的合作不是公益性质,IBM并非允许百洋智能无偿使用百洋平台账号,百洋智能与IBM之间、沃医科技与百洋智能之间的合作均系商业行为,均存在投资期望回报因素,也就存在投资风险,沃医科技不应将该风险转嫁于合作相对方。至于在第一个合作年度之外百洋智能同意为沃医科技推广的两个医院开通使用的账号使用有效期未届满,百洋智能应按照对应价格(1560000元,对应开通账号10个)折算未使用期间折价予以退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战略合作推广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百洋智能医生云平台”价格及指标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31日予以解除;
二、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深圳)科技有限公司1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39元,减半收取11769.5元,由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8元、沃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