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709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709号之一
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西张。
法定代表人:董恒龙。
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8元,财产保全费1439元,合计3177元,由原告***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陶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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