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爱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656号
原告:南通爱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国贸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高新锋。
原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市凤凰镇西张。
法定代表人:董恒龙。
原告南通爱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爱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爱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南通爱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丁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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