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7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新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西张。
法定代表人:董恒龙。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57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82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觉初运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821.8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陶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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