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62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62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长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西张。
法定代表人:董恒龙。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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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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