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487扬州宝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5487号
原告:扬州宝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宝应县小官庄镇石先村。
法定代表人:盛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市凤凰镇西张。
法定代表人:董恒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宝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宝盛建材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宝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宝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总计17618元,由原告扬州宝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卜俊霞
书 记 员  黄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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