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473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
法定代表人:董恒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沂宸,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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