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春城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绿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412号一层东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97891146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绿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