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394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12号6层6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内控部总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