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12号6层6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1263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中建政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D栋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LHT9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建政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安徽中建政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审理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建政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12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陆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