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351号
原告: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12号6层6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建政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沙螺湾村段1号厂房B2-2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建政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