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胡井山诉被告某某、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322民初627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