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

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朝阳市鼎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2民初3345号
原告: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树合,总经理。
被告:朝阳市鼎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新柳城**第********房。
法定代表人:尤怡方,总经理。
原告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鼎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辽1322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辽13民终91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原告建平大兴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