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0889号
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9号院12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坤,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新城区洛栾快速通道监察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