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胡里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洛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0889号 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9号院12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坤,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新城区洛栾快速通道监察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