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5286号
原告:***,女,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纯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