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帆广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帆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832号之一
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纯阳路**。
法定代表人:毛洪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扬帆广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中华路东、丰田公司南。
法定代表人:杨荣清。
被申请人:江苏扬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杨荣清。
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帆广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扬帆物流有限公司与徐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98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帆广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扬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扬帆广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扬帆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扬帆广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港区支行,账号80×××18)、江苏扬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港区支行,账号80×××88)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席建松
人民陪审员  缪珊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