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浩,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纯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洪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纪平,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