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71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晖,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纯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洪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47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