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异164号
异议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力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恒泰锻造厂,住所地东台市。
投资人:***。
被执行人:东台市金盛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
投资人:***。
被执行人:东台市南开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
投资人:**和。
被执行人:江苏钢联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尤近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东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东台市***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公司)、江苏力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新公司)、东台市恒泰锻造厂(以下简称恒泰厂)、东台市金盛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金盛厂)、东台市南开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南开厂)、江苏钢联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盐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东台农商行借款本金2146.407497万元及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力达公司、展新公司、恒泰厂、金盛厂、南开厂、钢联公司、***、***对***钢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00元,由***钢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东执字第066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29日,本院裁定: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20日,东台农商行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转让协议,东台农商行将其对债务人***钢公司所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一同转让给信达公司;债权转移的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11月26日,东台农商行与信达公司共同在《江苏经济报》公告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包含上述债权在内的一系列债权转让行为进行了公告,并向相关还款义务人进行了催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东台农商行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债务人***钢公司所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一同转让给信达公司,双方共同在《江苏经济报》公告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了对相关还款义务人的告知义务。故信达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彬
审 判 员 储 鹏 杰
审 判 员 杨 小 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睿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