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327号
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开庄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绍兴)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