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6420号
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开庄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海塘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裘彬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