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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大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民初5167号 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1176166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社区规划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大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0725584E),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未来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涣,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057220),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39号中洋花苑6号楼第一层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三亚密西艾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6382685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镇规划八路1号“三亚.山”项目B座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大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密西艾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13元,退还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7714元。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