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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民初80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明市梅列区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92789719,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闽旭大酒店三明店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