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152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12月5日,***以其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就***因交通事故身亡的经济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前述补偿协议所涉及的补偿款已于2018年12月10日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锴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