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1928号
原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出口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90281450。
负责人:张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927897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回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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