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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财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出口加工区。 负责人:张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闽058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灿    培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尤    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