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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财保20号 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出口加工区。 负责人:张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里的资金110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郭    灿    培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尤    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