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393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乐余镇红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宾,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