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9004号
申请人:***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飞,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飞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自愿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飞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缪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