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357号 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泰达路98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5617898XK。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158009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