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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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357号
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泰达路98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5617898XK。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158009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