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9004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自愿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